判決指出,黃男自2022年1月10日起竹科某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2025年6月,公司以黃男無法勝任工作為由將他資遣,並且給付19萬2931元資遣費。
黃男主張,自己工作期間克盡職守,沒有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他認為,就算表現不如預期,公司也該採取減薪、調職等替代性手段,已經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要求。為此,黃男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雙方僱傭關係仍存在,至復職前,每月發4萬3690元薪資及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
案進法院審理,黃男的主管、同事們證稱,黃男工作的狀況蠻被動的,需要很多提醒,交代一些工作的事項需要解釋得很清楚,且不太會主動告知。此外,黃男偶爾會有延遲完成工作的情形。
13名工程師排最後 大家都說他被動不積極
黃男的其中一名主管也說,他所屬的部門共有13名工程師,他將黃男排在最後一名,是因為測試發現有些東西錯誤,導致開發延遲。
法院認為,由多名證人證述可知,黃男工作時被動不積極,需要諸多提醒,沒有同事協助,無法單獨完成份內工作;工作中錯誤,糾正後仍有錯誤,且其與主管及各部門單位溝通、協調不良卻沒有自知之明,導致他對於同事提出刑事告訴,讓同事們對他怨聲載道,法院以此認定,公司主張黃男有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應堪信實。
法院審理後認定,黃男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依勞動契約,請求公司給付自2025年6月28日起至復職日的薪資及遲延利息,並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