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安佐今否認涉及公共危險罪,強調只是在拍影片跟做實驗而已,「我對我操作的火槍本身有一定的熟悉程度,我也沒有選擇有人車經過的地方,當下也沒有人車。」
法官追問,操作裝置的地方均為公眾往來道路、步道及停車場,一旁有草地跟木架等易燃物,所射火焰10公尺以上,為何認為無危險?孫安佐直言,「火焰都是噴直線,範圍寬度不會超過2、3公尺,不會往側邊,我噴的方向也是空的,沒有房子車子。」若發生延燒有何解決方案?孫安佐稱:「我會抓安全距離,我身上有布可以拍掉,我用的燃料也不是軍用固態燃料,不會延燒。」
針對恐嚇公眾部分,孫安佐同樣否認犯罪,自稱「7年前在相同地點我有做一樣的噴火行為,影片的留言大部分是讚美,至少我沒有看到什麼人說很危險,而且就算有一兩個人這樣說,他們有可能是酸民,本身就很主觀。」
質疑槍枝鑑定不合理 要求重驗
至於涉及3年以上重罪的槍砲彈藥部分,孫安佐認為瓦斯霰彈槍沒有殺傷力,其餘部分則稱:「另一把空氣槍報告如果無誤,我願意承認。但我不知道鑑定書所謂的拆除槍機墊片是什麼意思?霰彈槍本身沒有撞針,我也沒有涉過火藥子彈,空氣槍我想再送驗,因為鑑定報告顯示是Low Power反而是最強殺傷力,如果重新驗過結論合理,我才願認罪。」
孫安佐在法庭上僅對持有模擬槍部分表示「模擬槍部分我願意認罪。」他最後向法官表示:「我希望交保,我被羈押已經一度間,我已經把能講的都講了。」
律師幫腔鑑定結論錯誤 檢痛批避重就輕
翁栢垚強調,刑事局是誤認霰彈槍型號,導致鑑定結論錯誤,該槍無法擊發火藥子彈,另對空氣槍鑑定報告亦有疑義。翁栢垚主張,本案共犯與證人皆已到案且說法無抵觸,火槍及槍枝也已扣案,被告家人均在國內且前案皆配合開庭,並無勾串與逃亡可能。就公共危險與恐嚇公眾部分,孫安佐只是自行實驗,並對空曠河面噴火,未影響交通,應無再犯之虞與羈押必要。
公訴檢察官則指出,孫安佐只坦承持有模擬槍,對其餘重罪均否認,顯見避重就輕,且非法持有殺傷力槍械罪為3年以上重罪,被告面臨長期勞役且具海外生活經驗,足認有逃亡之虞。此外,LINE對話顯示共犯陳昱中曾要求被告滅證,難保未來審理互相詰問時不會勾串。檢方強調,被告先前在美國已因恐怖威脅罪遭判刑驅逐出境,卻未記取教訓,在我國再度犯案且自承零件購自網路,極易反覆實施,有羈押必要。
法官認有逃亡再犯之虞 命100萬交保不得接觸共犯
法官最後諭知,被告雖否認大部分犯行,但本案有共同被告具結證述、地檢署勘驗報告及鑑定書等,足認犯罪嫌疑重大。然而,被告在美求學期間即因非法持有槍械零件及彈藥遭判刑執行,2018、2019年間仍上網購買本案槍枝,有再犯之虞;且其涉嫌持有槍枝數量及罪名非輕,預期量刑不輕,依人性仍有逃亡之虞。
法官考量上開原因,但審酌被告羈押至今已一段時日當有所警惕,權衡社會秩序維護與被告情狀,認無羈押必要,准予1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審理期間特別命令孫安佐「不得與陳昱中、邱皓偉及江姓攝影師等共同被告接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