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24年9月間,郭男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了一名未滿14歲的少女。郭男明知少女年紀尚幼,仍基於性交犯意,先後於2024年9月及2025年5月間,兩度將少女帶回其位於台南市的住處,發生性行為。直到少女的姑姑察覺異狀,帶同少女報警求助,整起案件才曝光。
在法院審理期間,郭男對於上述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表示自己是一時無法克制情慾才犯下大錯。法官在判決中指出,郭男不僅是累犯,更在先前犯案獲得緩刑機會後,仍未記取教訓,再次對未成年少女下手,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
法官審酌郭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已與少女及其父親達成調解,並承諾賠償80萬元,且有按期依約履行給付。法官認為,郭男行為雖不可取,但考量其年紀尚輕,且與少女是兩情相悅,主觀惡性並非重大,若逕自判處法定最低刑度,恐有情輕法重之虞,因此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法官依二個妨害性自主罪,分別各處有期徒刑1年9月,定應執行刑為2年。考量郭男已有悔意,為啟自新,法院宣告緩刑4年,並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必須在兩年內向檢察官指定的政府機構或公益團體,提供60小時的義務勞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