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姚男與就讀大學的黃男原為同性伴侶,兩人曾有同居事實,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定義的家庭成員。姚男因不滿黃男提出分手,加上就醫發現感染性病,質問黃男時又遭冷淡回覆「我沒有病」,姚男在怨恨累積下,竟動了殺機。
姚男在3月14日凌晨3時32分先前往五金賣場購買了一把雕刻刀預謀行凶。當晚10時12分,他守在黃男打工的百貨公司美食街外,見黃男下班步出大門,隨即上前要求談判。雙方隨即爆發激烈爭執,黃男不願多談欲轉身離開,姚男竟一路尾隨至西門路四段120號前的騎樓,隨即掏出預藏的雕刻刀,瘋狂朝黃男的頸部、胸部及腹部攻擊。
死者曾習武術 仍不敵愛人攻擊
儘管黃男身高180公分,平日還練習宋江陣與武術,但在姚男近距離突襲下,完全猝不及防,全身受有13處銳器傷,其中腹部傷口深達4公分,導致臟器外露,當場倒臥血泊失去生命跡象。案發後,姚男並未逃跑,而是持刀站在遺體旁向趕抵的警察認罪。黃男經緊急送往成大醫院搶救,仍因血管割裂傷、內臟器官刺傷引發失血性休克併氣胸,於15日凌晨1時37分宣告不治。
黃男父親在檢警相驗時曾老淚縱橫,堅稱兒子並非同性戀,兩人只是好友,更駁斥傳染性病之說。黃父泣訴,案發當日中午姚男還曾到家裡找人,當時他見對方「邪裡邪氣」便將其擋下,事後還叮囑兒子「若他再來亂就報警」,沒想到兒子回覆的這句話竟成了最後遺言。
家庭暴力論罪 可加重刑度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偵結後認為,姚男與死者具備家庭成員關係,其行為已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請法院論以家庭暴力罪。依據《刑法》規定,殺人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