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姓學生主張,同學洪生前年5月間從教學大樓6樓朝1樓丟擲茶碗蒸,砸傷藍姓女同學致其腦震盪,他出面質問時,洪男竟在走廊上大聲辱罵稱:「我先顏射在藍XX臉上,下次換你」。
賴生提告表示,當眾受辱後他就診罹患焦慮適應障礙症、四肢過敏性皮膚炎、反覆性過敏蕁麻疹等病症,身心飽受創傷,也因此無法專心課業,成績大幅下滑,父母為此支付了大筆醫療費、就醫車資與高達51萬餘元的英數化學家教費,因此要求洪男父母應未盡監督教養責任,須連帶賠償醫藥、交通、家教費及20萬元精神慰撫金。
洪生及其父母庭訊時,對於洪男曾丟擲茶碗蒸及講出該段辱罵言語、貶損賴男名譽之事實並不爭執,但洪家抗辯指出,賴男所提出的診斷證明書,無法證明其皮膚過敏、蕁麻疹等病症與洪男的行為有因果關係;而考試成績高低受多重因素影響,不能將成績下滑歸咎於單一事件,且洪男目前尚在就學、沒有收入,原告請求的20萬元精神慰撫金實在過高,請求法院酌減。
法官審理認為,根據精神科初診病歷,賴男確實因該起事件及後續同儕對立,在學校看到對方會緊張、焦慮與失眠,其健康權與名譽權確有受損,且洪男行為時為16歲限制行為能力人,父母未提出已盡監督職責的證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不過法官指出,成績高低繫於個人平日準備與考題難易,無法證明與本案具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家教費不予准許,僅判准醫療費820元、就醫交通費900元及酌減後的精神慰撫金3萬元,總計判賠3萬17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