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窺鏡伸進浴室 繼女發現電腦裸照驚覺遭偷拍
判決指出,男子與被害繼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關係,2023年6月至9月間某日,趁繼女在住處浴室洗澡時,持工業管道內窺鏡連接手機,開啟拍照功能,將鏡頭伸入浴室偷拍全身裸露影像。
被害人後來在家中電腦螢幕發現裸照,起初不確定是否為自己,直到隔年質問男子時,男子坦承「用攝影機拍」,才確認遭偷拍並報警提告。
曾涉猥褻等案件仍再犯 法官斥守法意識薄弱
男子審理初期否認犯行,辯稱購買內窺鏡是為檢查漏水,電腦內裸照則是從網路下載,但法院認為相關對話及證據均可佐證犯行,且男子直到準備程序後才認罪。
法官指出,被告為滿足私慾偷拍繼女洗澡,不僅侵害隱私,也造成被害人心理壓力與創傷;加上他2020年間曾因乘機猥褻、妨害秘密及對未成年人猥褻等案件遭判刑,仍在緩刑期間再犯,顯見守法意識薄弱,因此判處有期徒刑6月,至於偷拍所使用的不詳廠牌手機及工業管道內窺鏡,均屬犯罪工具,其中手機也是性影像附著物,依法宣告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