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指控,去年3月間某日凌晨1點多,她與楊男及2人的蔡姓友人在永和中山路1段聊天,結束後3人準備前往吃宵夜,由蔡在前方帶路,A女及楊男在尾隨在後,結過楊男突然伸手摟著其腰部,還對頸部吹氣,事後也曾向蔡姓友人抱怨覺得不舒服,後於去年9月,向派出所報案提告性騷。
雖然A女指控內容也獲得蔡姓友人證實,但該案檢察官調查時認為,A女與楊男在案發後互動正常,且未明確向對方表示遭到騷擾,更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楊男有騷擾犯意,因此予以楊男不起訴處分,沒想到楊男事後以此反控A女誣告。
不過檢察官認為,衡量前案檢察官不起訴理由,以及友人證詞與A女指控相符,無法認定A女於前案中有捏造只內容的行為,即使前案檢察官未採信A女說詞,也難以逕行認定A女指訴內容為憑空捏造,無法僅憑前案的不起訴處分認為A女有誣告之故意,因此也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