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已經成年的洪男,透過網路認識當時年僅14歲的少女,並展開追求,兩人成情侶關係,該年8月,某日雙方透過LINE視訊談情說愛時,洪男哄騙少女裸露胸部、下體,並在對方不知情狀況下,偷偷側錄。
過沒多久,洪男友人在他手機發現少女裸照,為避免事件擴大,透過少女打工的店長,將此事告知A的父母;但這些不雅照已經在渣男的朋友圈瘋傳,少女得知消息,大受打擊,性格變得偏激,不敢出門,為此,父母還將她轉學外縣市。
案經彰化地院審理,法官認為,洪男明知A女未成年,卻為滿足私慾偷拍,對少女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行為非常惡劣。判決書指出,被告竊錄A少女透過LINE通訊軟體視訊之性影像,自屬創造影片之行為,所為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所稱「製造」而非「拍攝」。
合議庭審理時,洪男坦承犯行,但堅稱竊錄女友影像,雖已全數刪除,但仍有可能儲存在雲端伺服器,而且,事發至今,他完全沒有賠償或道歉的動作,法官認為他根本沒悔意,不符合減刑條件。
法官表示,被告為成年人,其所犯《故意對少女無故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之規定,不但沒有可憫怒的理由,更應加重其刑。
此外,洪男曾因犯公共危險罪遭判刑3月,犯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並因此自我控管,惟其再犯本案,顯見前案徒刑之執行對被告並未生警惕作用,足見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因此判處7年2個月,並沒收他的手機和所有偷拍的影片。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