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檢察官放過買票案 落選里長怒告瀆職
判決指出,李男主張,杜男在2018年11月24日投票前,疑以捐獻7萬元給高雄市湖內區隆法宮,作為興建工程款支用,影響宮廟信徒投票意向,之後杜男以662多票、過半得票率當選里長,李男則以318票居次落選。
李男認為,橋頭地檢先後由多名檢察官承辦相關案件,卻未進一步追訴杜男,後續他再告發檢察官瀆職,也遭以函覆、簽結等方式處理,因此認定11名檢察官涉嫌刑法第125條「濫權不追訴」。
高院釋疑:司法權受害的對象是國家
不過,高雄高分院認定,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後段的濫權不追訴罪,主要是在維護國家司法權正常運作,屬於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縱使司法處理結果可能間接影響個人權益,真正的直接被害人仍是國家。
因此,法院認為李男並非這項犯罪的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橋頭地院原先判決「自訴不受理」並無違誤,李男上訴仍遭駁回。
想追加控告「買票」 法院:兩案沒有牽連
至於李男在今年2月24日追加杜男為被告,指控他涉嫌違反選罷法買票,法院也認為,這起買票案件與檢察官遭控瀆職,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相牽連案件」,因此追加自訴同樣不合法。
高雄高分院最終認定李男上訴無理由,維持原審「自訴及追加自訴均不受理」的結果,全案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判決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