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25歲的曾男曾於2023年12月間,在租屋處內用卡式瓦斯爐點燃衛生紙,造成火勢,雖未釀成傷亡,仍被法院判處2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定讞。
縱火前科犯點燃隔簾 釀一租客死亡
未料,2024年10月,曾男在凌晨2點50分精神出現異常,持打火機點燃房間隔簾,火勢迅速燃燒,警消獲報趕抵,將兩名同層租客送醫救治,其中吳姓女租客因一氧化碳中毒及吸入性灼傷,引發呼吸衰竭死亡,吳姓男租客也被嗆傷。
身穿短裙自首 稱「幻聽」發作
曾男犯案後,身穿短裙到派出所報案,他向警方供稱,自己當時因精神狀況不穩,產生幻聽,想用燒隔簾的方式趕走「想傷害他的聲音」,沒想到火勢蔓延,他因不會使用滅火器材才落荒而逃。新北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但後來變更為傷害致死。
國民法官認有殺人故意 重判8年
新北地院收案後,認為曾男有殺人嫌疑,因此變更起訴法條為殺人案件,並交由國民法官庭審理,一審國民法官認定,曾男選在凌晨時段放火,當時正是一般人熟睡時間,遭遇危險無法及時逃難,發生火災後,曾男只是按了門鈴、敲了幾下門就逃跑,既沒有大喊也沒有打119,以此認定他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但考量他罹患精神疾病、案發前曾吸食毒品,且犯後有自首的種種情事,一審判刑8年。
檢辯均上訴 高院撤銷原判決
案件上訴二審,曾男律師主張,一審在行準備程序時,並未審理曾男是否有殺人故意的問題,但到了審理庭,審判長卻突然增加殺人罪程序,諭知要對本案是否構成殺人罪進行辯論,對曾男造成突襲性裁判,有損他的訴訟防禦權;而檢方上訴主張,曾男放火還波及另外2名室友,但原審未論曾男對2人的殺人未遂犯行。
高院合議庭審酌,認定一審有漏未審酌之處,也有突襲性裁判之嫌,二審撤銷原判決,將全案發回更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