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宏達指出,看到經濟部這句話,不禁令人納悶「經濟部是否真正理解我國食品安全法制」;根據《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食品業者一旦發現上游供應的食品可能危及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必須自知悉相關情形起48小時內主動向台南市政府衛生局通報。
強調「有危害之虞」即須通報
此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也明定,當食品業者察覺產品可能存在危害食品衛生安全的風險時,應立即停止販售、啟動回收程序,並向主管機關通報。陳宏達指出,通報制度並非行政機關賦予業者的裁量權,而是法律所課予的義務;法條要求的是「有危害之虞」,並非必須等到危害已被證實或造成實際損害後,才需要採取行動。
因此陳宏達認為,關鍵在於台糖究竟是在何時取得足以認定食品「有危害之虞」的相關資訊。如果當時掌握的事證已符合相關法律所稱的風險門檻,依法便可能已產生主動通報的責任;反之,若尚未達到該標準,也應提出具體且客觀的事實依據,說明未通報的理由,而非僅以概括性說法帶過。
「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難回應法律要求
針對經濟部表示「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陳宏達認為,這樣的說法不足以回應法律規範的要求,也無法取代對法定要件是否成立的法律分析,更不應成為淡化或迴避法定責任的理由。
陳宏達進一步表示,食品安全制度之所以建立通報機制,就是希望業者在發現疑似風險時能儘早揭露資訊,而不是自行判斷事件是否嚴重到需要通報。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再透過調查、檢驗及說明釐清事實,才是制度設計的本意。他強調,行政機關對外發言應秉持依法行政原則,以法律作為論述基礎,而非流於政策性或權宜性的回應,才能真正維護民眾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信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