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主追狗情緒失控 抓頸舉起猛摔在地
判決指出,吳男明知身為飼主,依法應避免管領的動物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卻在今年3月12日下午5時許,於大里區某街道前,因追趕跑走的黑貴賓犬時情緒激動,竟徒手抓住狗狗的頸部,向上舉起後再用力摔向地面。
犬隻遭摔後傷勢嚴重,當天傍晚約6時許不幸死亡,動保處接獲1959動保專線通報後,派員前往處理,當晚7時許及隔日上午再次到吳男住處查訪。
動保員上門找狗 飼主稱「已埋屍山上」
動保人員查訪時,吳男表示黑貴賓已經死亡,遺體被掩埋在霧峰桐林山上,並未交出犬隻遺體。檢方調查時,吳男在警詢、偵訊期間一度否認有摔狗行為,但現場監視器畫面成為關鍵證據,清楚拍到他徒手抓住犬隻頸部、將狗舉起後摔向地面的過程。
案件起訴後,吳男在法院審理時坦認犯行。法院審酌他供稱是因追趕跑走的犬隻,一時情緒激動才犯案,並考量他的犯後態度、前科素行,以及智識、職業與家庭經濟狀況等情形,作出判決。
法院認定故意傷害 判拘役30日重罰20萬元
法院認定,吳男行為違反《動物保護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規定,構成同法第25條第1款的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判處拘役30日,併科20萬元罰金,可上訴。
值得注意的是,檢方起訴書原本記載為「故意傷害動物致死罪」,但法院指出,動保法第25條在2017年修法後,已刪除「或死亡」文字,因此判決時依法改以「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名進行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