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勘驗行車紀錄器發現,事故發生在今年1月25日凌晨。凌晨2時07分許,温男搭上林宇濬駕駛的多元計程車;2時19分5秒,林男還出聲制止温男「腳不要踹」,隨後於2時19分44秒將車停在台64線高架道路西向27.5公里、中和路段,13秒後便駕車離去。
約1分40秒後,李姓運將駕車經過,行車紀錄器畫面僅短短3秒,卻拍到温男呈「大」字型躺在內側車道,當時已無法確認生死。
2時22分8秒及42秒,陳姓、邱姓男子先後駕車經過並輾過温男,兩人隨即停在路邊報案。警方直到2時29分37秒抵達現場,温當時男已一動不動,但警方還來不及完成封路及示警,約2分鐘後,魏姓男子與簡姓男子又接連駕車輾過温男,兩車通過時間甚至僅相隔約1秒。
4名駕駛到案後均否認犯罪,並表示事發時間是深夜,現場視線不佳,根本來不及閃避,也不知道躺在車道上的物體是人。
其中陳男供稱,發現温男時距離僅約10公尺,已超出一般人的反應時間;邱男表示,他當下以為地面上的黑影是紙箱;魏男則強調不是自己撞死温男,對於輾到人感到遺憾;簡男則說,當時以為車輪壓到的是別人掉落的排氣管或零件。
檢方調查期間,曾委請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鑑定事故相關路權爭議,但遭2度婉拒。檢方再依路過運將李男證詞及行車紀錄器畫面研判,事發路段路燈間隔較大,路面會出現明暗交錯情況,加上温男身穿深色衣物,又是在深夜直接躺臥於快速道路車道上,確實不容易被辨識為人體。
檢方認為,一般駕駛難以預見快速道路上會有人直接躺在車道,因此不能單憑4人先後輾過温男,就認定4人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過失,最終以罪證不足為由,將4名後車駕駛全數不起訴。
另一方面,將温男載至台64線後離去的林宇濬,涉嫌遺棄致死部分仍進入司法審理。新北地院後續將選任國民法官參審,並預計封路前往事發現場履勘,釐清温男遭留置車道後倒臥、遭車輛接連輾過,以及警方到場前後的完整經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