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日前三讀通過的《有線廣播電視法》條文,放寬明定政府、其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股份,可達上限1%,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投信投資股數,不會列入1%的限制。
該條文也將投資行為人納裁罰對象,包括政黨、其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政務人員、甚至是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違法投資,如持股超過上限1%、直接投資或擔任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可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表示,這次修法涉及的黨政軍條款及裁罰對象規定,與行政院長卓榮泰先前決定不予副署的《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條及第50條內容相近。
李慧芝表示,對於黨政軍投資媒體業者的限制及監理,相關規範應該一致,才能符合憲法所要求的平等原則。為避免法律公布施行後,因相關規定不一致而產生執法爭議,甚至引發違憲疑慮,卓榮泰依憲法所賦予行政院長的副署權,決定不予副署這次《有線廣播電視法》的三讀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