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蕭姓公務員去年12月17日上午10時許,在台北市大同區捷運站出口手扶梯,見一名穿著短裙的成年女子經過,一時起貪念,竟掏出手機開啟錄影功能,由下往上貼近偷拍女子的大腿及裙底隱私部位。被害女子發覺後當場喝止並報警,蕭男雖在警察趕抵前慌忙刪除影片,仍被趕到的員警依現行犯逮捕,並扣押其iPhone手機。
檢方偵結後依刑法第319條之1「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將蕭男提起公訴。一審士林地院簡易庭審理時,蕭男坦承犯行,法官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
然而,檢方收到判決後發現不對勁,因為刑法第319條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條文中根本未訂有「拘役」之刑罰選項。法官吳天明判處拘役50日,顯然屬於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判決,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遂就量刑部分向二審提出上訴。
士院二審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檢方上訴有理由,一審判決違背法令應予撤銷。審酌蕭男為滿足私慾偷拍,嚴重侵害被害人隱私,且至今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原諒,因此不給予緩刑;惟念及蕭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提出診斷證明書證明自己正接受身心科精神治療,考量其無前科紀錄,最終改判有期徒刑3月,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