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6月30日清晨7點多,小美穿著學校制服,在台北車站附近搭上陳男駕駛的計程車,準備前往位於永和的學校上課,因為坐在副駕駛座,所以一上車陳男就一直與她聊天,但過程中卻藉機撫摸她的手及臉部,小美因為害怕沒有反抗,陳男甚至還問她胸部大小、能否觸摸等性騷擾言詞。
此外,小美也指控陳男,原本聊天過程只是閒話家常,但後來卻提到自己的朋友在經營按摩店,當中有提供幫客人手淫的工作,後來要下車時,陳男又表示,如果對按摩店工作有興趣,可以幫忙介紹,並主動加小美的LINE。
小美下車後立即打電話向父親泣訴遭遇,父親及學校立即報警,並帶小美前往警局製作筆錄。警方通知陳男到案後,他雖坦承在車上有碰到小美的手以及提及特種營業按摩、手淫等內容,但堅決否認性騷擾,辯稱只是要告知按摩有分純的跟不純的,目的是要告誡小美不要去做不法的事情,也否認觸碰對方的臉部。
不過法官認為,雖然小美在警詢及偵查過程中關於觸摸手部、臉部的次數等細節有些微落差,但對於核心情節均屬一致,若非親身經歷,難以憑空杜撰具體細節,且事後小美曾於家庭群組傳送「我覺得我被新(應為「性」)騷擾了」、「他摸我的手 然後說一些要不要去按摩店工作什麼的」、「還問我能不能摸我的胸部」等內容,與其歷次指述情形大致相符。
而陳男雖辯稱規勸小美切勿從事非法工作,但並不需要細析按摩店之工作內容等細節,更提及手淫等語,其辯詞語一般社會通念下的合理互動方式不符,被認定是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因此法官一審依《性騷擾防治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