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時間是否切割 攸關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黃國維律師團主張,案發於凌晨時段、道路無壅塞且未持續蛇行,開車過程僅有「逆向瞬間」產生具體危險,應細分為「危害時間」與「非危害時間」,不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罪。檢方與家屬律師則反駁,黃男混用K他命、喪屍煙彈(依托咪酯)及安非他命後駕駛,沿途飆速、偏離車道、多次闖紅燈,整體駕車動態均具危險性,應一併評價。
自首減刑與累犯加重 刑度激辯
黃男主張自己符合自首規定,應依法減輕其刑,且一審量刑18年6月過重、有重複評價之虞。檢方則指出,黃男有逾70次無照駕駛紀錄及槍砲前科,本案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一審判決顯然過輕,建請法院從重量刑;遺孀施小姐亦希望法院判處20年法定刑上限。
審判長庭末指出,被告駕駛行為是否達具體危險程度存在爭議,谕知檢辯雙方兩週內整理監視器與行車紀錄器畫面,細部切割檢視黃男違規次數,全案定於10月1日再開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