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黃曙光認為,吳子嘉在今年1月10日於YouTube節目「董事長開講」中,公開表示「黃曙光是貪污犯」、「黃曙光帶著一群人在貪污,還和民進黨高層聯合貪污」等語,嚴重損害他的名譽;隨後,吳子嘉又在1月16日東森新聞台《關鍵時刻》節目中重提類似說法,甚至說「我每天罵他貪污犯」,黃曙光認為這些言論已經影響社會大眾對他的評價,因此提告。
不過,法院認為,依據大法官相關解釋,針對涉及國家政策、政府施政或公務執行等議題,民眾有表達意見、監督批評的權利,這些言論是民主社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吳子嘉個人主觀質疑潛艦國造計畫是否有弊端,相關言論雖然激烈,甚至有不堪之處,但考量黃曙光當時擔任潛艦國造計畫的重要角色,屬於公眾人物,應對外界的評論有較高容忍義務。
法院指出,吳子嘉的言論是針對重大公共議題發表,並非惡意捏造,整體而言仍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內,因此不構成名譽侵權,判決駁回黃曙光的損害賠償及假執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