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學生曾聽到「垃圾」 家屬控教官羞辱亡者
家屬指控,張姓主任教官曾向其他學生形容被害學生是「痞子、垃圾、敗類、危險人物」,認為已嚴重貶損亡者社會評價,並涉犯兒少法及妨害名譽罪。張男則否認曾說過相關話語,辯稱即使有談話,也是在較封閉場合,並非公然侮辱。
法院審理時傳喚學生作證,有人證稱張男曾提醒「很危險」、「不是好東西」、「垃圾」,要求不要和該生一起玩;另有人指出,張男當時是在距離其他人約20至30公尺處談及「垃圾」,並以學生抽菸、違反校規等情況作為談話背景。
「垃圾」確有貶意 法官認為不能只看一句
法院認為,「垃圾」一詞確實帶有貶抑意味,但不能單憑單一詞語就認定構成公然侮辱。從整體談話脈絡來看,張男當時是以主任教官身分,提醒其他學生注意校規及人際交往,「很危險」也不屬單純貶抑性用語。
更關鍵的是,法院認定張男是在距離第三人約20至30公尺處提到「垃圾」,實際上僅有一名學生聽見,影響範圍及冒犯程度有限,尚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程度,因此難認定已達公然侮辱的可罰程度。
證詞、脈絡都有疑點 判無罪仍可上訴
至於「很危險」的說法,法院雖認定張男確實曾如此形容被害學生,但無法確認他是依據哪些具體事實作此評價,卷內也缺乏其他證據補強,因此不足以認定構成誹謗。
法院最終認定,家屬提出的證據仍存合理懷疑,尚未達到刑事有罪所要求的確信程度,判張姓主任教官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