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事長指示 提訴訟要求復職
黃姓主管主張,他是因農會郭姓理事長詢問,認為理事長有權了解農會營運及員工福利狀況,才會指示許姓櫃員幫忙查詢同仁的年終及績效獎金,查完後也只回覆理事長大概金額區間,未將數字告知其他人;兩人主張,農會未給予任何申誡、記過等循序漸進處分,就直接採取解僱此一最嚴厲之終極手段,已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提起訴訟,要求農會復職。
農會駁:解雇屬合法之舉
農會則表示,黃姓主管先前工作出包,導致農會必須支付系統商高額費用,遭記過處分,而他未能記取教訓,與許姓櫃員擅自登入系統查閱帳戶資料,行為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的「情節重大」要件,讓農會蒙受重大信用及商譽損害程度,因此解雇兩人屬合法之舉。
法院認2人違規 判敗訴
彰化地院認為,農會理事長無權查詢員工銀行帳戶資料,雖然兩人聲稱,是受他指示而查詢其他同仁銀行帳戶資料,仍屬未經合法授權的違規行為,因此不採信兩人說詞,駁回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補發薪資及提繳勞退金等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