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鄭清原於1987年間因涉及殺人等罪,經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8年確定,後續歷經兩次減刑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2年。
立法院於2023年6月修正施行《選罷法》第26條第8款規定,凡曾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鄭清原於2023年11月申請登記為屏東縣第1選舉區區域立委候選人,屏東縣選委會陳報中選會審查後,中選會依法認定其資格不符,否准其登記。
鄭清原不服處分,先後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主張自己早已執行完畢且重返社會多年,選罷法修法將過往罪刑作為消極資格限制,有侵害被選舉權、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一事不二罰原則之虞,要求確認中選會處分違法,以期凸顯修法不公並爭取釋憲。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憲法雖保障人民被選舉權,但法律於合理範圍內仍得訂定資格條件。公職人員當選後將參與國政或地方政務,侵害社會法益甚鉅的重罪犯若能參選出任公職,將嚴重減損國人對公務執行適當性與公允性的信賴。
法官認定,《選罷法》排黑條款係立法機關為確保問政品質、建立良善選舉制度所為的合理差別待遇,目的洵屬正當,未逾越必要程度;且該規定屬於參選之「消極資格限制」,並非行政裁罰,自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並無違誤,判決駁回鄭男上訴,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