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榮祥/國立中正大學政治系教授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日前在埃及進行國是訪問,代表中國立場的媒體也開始重新炒作起《開羅宣言》的相關議題,主張1943年中、美、英三國領袖在開羅舉行會議後發表的開羅宣言,明定日本竊自中國的領土包括東三省、台灣及澎湖群島必須歸還中國,可作為反駁台灣主權未定論的依據。並以1945年10月25日台北的受降典禮(陳儀 vs 安藤利吉)作為鐵證,主張這代表中國已正式對台灣行使主權接收,台灣光復是無法否認的既成事實,認為開羅宣言將台灣命運與中國綁定,雖因之後的國共內戰造成兩岸分治,但並未改變兩岸同屬一中的歷史事實。本文從歷史事實、國際法原則、台灣地位未定論來駁斥開羅宣言作為台灣回歸中國的法理依據之謬誤。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無法取得台灣主權
1945年9月2日,聯合國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發布聯合國第一號命令:在中國(東三省除外)、台灣與越南北緯16度以北地區之日本全部陸海空軍應向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介石將軍投降。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舉行的受降典禮內部現場掛有中美英蘇四國國旗,證明日本是向盟軍投降,並非單獨向中華民國投降(外面的牌樓寫著台灣光復是當時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的單方面政治宣傳用語,而非國際法或條約上的共識性描述)。代表中國立場的媒體完全忽視這些場景脈絡,用以偏蓋全和斷章取義的方式來論證日本安藤利吉總督對中國代表陳儀受降,作為是主權接收之證明。
事實上,當時中華民國總統蔣介石都不認為已經對台灣有主權接收的行為。1949年1月12日,中華民國總統蔣介石向台灣省主席陳誠發布電報,糾正他把台灣當成剿共最後的堡壘與民族復興之基地之說法,認為台灣在對日和約未成立前,不過是我國一託管地性質。顯示連當時的中華民國總統蔣介石都認為台灣並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中華民國只是軍事佔領台灣。換言之,從1945年到1952年《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以前,台灣在國際法上的主權名義仍屬於日本,僅由中華民國政府依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第一號命令,以同盟國代理人身分,對台灣實施軍事佔領與行政管理。國際法學者江永芳認為在中華民國政府基於等待戰後處置而佔領台灣的事實下,並無任何法律依據能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得台灣的主權。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於1949年10月1日成立後,根本無法根據政府繼承理論的概括承受原則來繼承台灣是中華民國領土之權利,因為中華民國在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根本未取得台灣的領土主權。簡言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張不僅是溯及未來,更是非法妄想繼承連前手政府都尚未取得的領土和權利。
二、開羅宣言(1943)和波茨坦公告(1945)是政策聲明,國際法效力低於舊金山和約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第1項(a)款,所謂條約是指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欠缺條約這個要件,理由有三:一、締約主體不完整:這兩份文件是同盟國(美國、英國、中國)單方面發布的戰時政策聲明,敵國日本並未參與、也不是締約方,基本上戰爭後領土的移轉,按照國際法上只有條約當事人才能取得或轉讓領土名義的一般原則,非締約方(此處為日本)不可能單方面被一份自己未曾參與締結的文件強加其在領土處分的法律效果;二、時序上的邏輯矛盾:發布這兩份文件時,日本尚未投降,太平洋戰爭仍在進行。同盟國在尚未擊敗、尚未取得日本領土處分權之前,根本沒有法律上的能力去承諾將日本尚未喪失的領土(台灣、澎湖)轉交給中華民國(當時的中國),即便退一步而言假定這兩個宣言和公告具有契約性質的承諾,但是因為欠缺處分權的標的,法律上也無法生效。
三、效力不拘束後繼政府:政策性聲明本質上是特定政府當下的外交政策表態,不像條約那樣對簽署國和批准國具有持續拘束力,繼任政府(甚至同一政府稍後)都可以片面改變立場而不構成違反國際法上的條約義務,與條約遵守的拘束效果完全不同(例如,簽署開羅宣言的蔣介石後來改變台灣自動回歸中華民國領土的主張,認為台灣僅是由同盟國託付之託管地性質,並非已確定歸屬為中華民國的領土。
相對地,舊金山和約(1951年9月8日簽署,1952年4月28日生效)是正式的解決領土爭議的多邊和平條約。第一、締約主體為正式國家:由日本(戰敗國、被處分領土的當事國)與48個同盟國正式簽署、依各國國內程序批准、並依國際法程序生效,完全符合條約成立的形式與實質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皆沒有參加舊金山和約的討論和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所以沒有參加是因為1951 年時,絕大多數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仍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的合法政府,不承認北京政權。因此,西方主導的會議沒有邀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之所以沒有參加的原因是蘇聯堅持中國應該由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反對邀請台灣的中華民國參加)。
第二、領土條約具有即時生效、一次性終局處分的特殊性質。一旦生效,日本放棄台灣、澎湖的權利、名義即刻生效。第三、具有終局性的效力:和約明確處理了戰爭遺留的領土問題,其效力對所有締約國、乃至非締約的第三方國家與國際組織,都構成必須尊重的既定法律安排。
代表美國參加舊金山和會的杜勒斯(後來接任國務卿)曾在會場發表演說提到,和約草案刻意不指定台灣(及其他日本前殖民地)最終歸屬誰,目的是把最終主權歸屬問題留待日後解決的其他和約安排。換言之,美方在主導起草和約的過程中,是有意識、有意圖地將台灣的最終法律歸屬懸而不決。因此既始在舊金山和約簽署和批准之後,台灣地位仍然未定。美國去年指出中國試圖扭曲《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舊金山和約》的歷史文件試圖支持其脅迫台灣的行動,認為北京的敘事是錯誤,這些文件都沒有決定台灣的最終政治地位。再次證明美國一直認為台灣地位是未定的。
三、台灣地位未定論
中國除了透過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來正當化取得台灣的領土主權,並且常常援引聯合國1971年所通過的2758號決議宣稱政治上、法律上和程序上乾淨徹底地解決了包括臺灣在內全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明確了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而不是一個國家,明確了中國在聯合國的席位只有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唯一合法代表,不存在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事實上這種說法是捏造事實的觀點。聯合國2758號決議的內容是: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關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美國外交檔案記載中國總理周恩來曾經跟當時美國的國家安全顧問季辛吉(Henry Kissinger)抱怨2758決議中,不可能加入有關台灣地位的條款,而且如果該決議通過,台灣的地位仍未決定;支持決議的國家並沒有考慮到這一方面的問題,中國擔心的是,如果我們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得以恢復,而台灣的地位卻懸而未決,我們就不得不考慮這個問題。
換言之,連中國總理周恩來都認為2758決議案並沒有解決台灣地位的問題,但後來中國卻刻意扭曲相關的內容,認為2758決議案解決了台灣地位的問題,單方面錯誤地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四、結論
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本質上只是戰時的政策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無從藉此主張國際法上的政府繼承以取得台灣主權。再者,具備正式國際法效力的舊金山和約刻意未明定台灣的最終歸屬(台灣地位未定論),而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亦僅處理中國代表權問題,未涉及台灣的主權地位。歷史上的台灣地位未定,隨著台灣人民透過民主選舉實踐主權意涵,已確立了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主權現狀,更在法理與現實上徹底駁斥了台灣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謬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