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進火車廁所仍被堵 男傳訊「只是想追妳」
判決指出,張男與女同事原為醫院同事,因對女方有好感展開追求,但女方已表達拒絕。2024年9月6日,女方甚至刻意換到平常不同的月台位置,張男仍上前攀談,要求交換LINE;9月10日女方改停B2停車場,仍在轉運站遇到張男,之後搭同班火車時又碰上。
9月12日更讓女方壓力爆表。她發現張男跟著搭上同班列車,便躲進廁所打電話向男友求救,沒想到走出廁所後,張男竟站在外面約1、2公尺處,隨即傳訊息:「妳是不是誤會我了」、「我剛剛只是要跟妳說妳後面衣服夾住了。」接著又說:「看來我太晚才敢鼓起勇氣想追妳」、「謝謝妳走入我生命當中」。
她一路改路線想躲 他仍「神出鬼沒」
隔天張男又在停車場出現,直接說:「其實我有發現你一直在躲我,只是我不知道那是你有男友的原因。」還詢問能否「相互擁抱一下,未來繼續當朋友」,怪異的行為讓女方更加害怕。
到了11月7日,女方中午看到張男出現在超商,立刻繞路前往另一家超商,張男竟騎車跟在後方,之後還牽車尾隨並稱早上看到「有男生偷拍妳」。當晚女方原本要搭17時55分火車,因看到張男改搭18時11分,甚至躲到月台角落,仍再次碰上張男。
書局又碰面 爆「個資」令女方驚懼
女方沒有搭車,離開火車站到書局等家人,張男竟又在書局出現,詢問她「為什麼沒有上火車」,還稱自己怕她壓力太大才下車。更讓女方恐慌的是,張男提到苗栗地檢署偵辦個資外洩案,說出與女方相符的姓氏、大學等資訊,甚至影射她涉及個資及不雅影片外洩。
女方當場質疑「偵查不公開,怎麼可能跟你說這些?」張男則回稱姓名有隱蔽、中間會用「○」代替。女方因此更加害怕,事後向苗栗地檢查證,並認為張男先前說法是在恐嚇她。
離譜追到上班處 法院認定「不是偶遇」
11月11日,女方在停車場發現機車前輪洩氣,張男在後方大喊提醒,女方回「我知道、會自己處理」,他仍騎車追上,稱車上有打氣工具,甚至一路跟到女方上班處所。女方警告他:「以後不要再接近我。」
張男否認跟騷,辯稱多次只是「偶遇」,且自己先到車站、停車場,女方才出現;辯護人也主張雙方只是同事問候,張男知道女方有男友後就退出。
不過法官認為,2024年9月6日至11月11日約2個月內,共有11次反覆、持續的觀察、盯梢、守候、尾隨及追求行為,客觀上難以認定只是「偶遇」。法院並認定張男未尊重女方意願,造成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受影響,加上張男始終否認犯行、未獲女方諒解,最終依跟蹤騷擾防制法判處有期徒刑10月。
依現行跟騷法第18條規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最高可處1年徒刑;本案判10月,已接近法定刑度上限,全案仍可依法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