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丁男發現妻子吳女在2024年4月22、23日,連續2天與江男在桃園市桃園區經國路某汽車旅館「開房間」,同月26日,還以視訊觀覽吳女裸露隱私部位,憤而對江男提出侵害配偶權告訴,並請求精神慰撫金80萬元。
針對丁男的指控,江男坦承與吳女發生過2次性行為,也有透過視訊觀賞吳女裸露身體隱私部位,但認為丁男請求的精神慰撫金額過高,應予以酌減。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為,江男在明知吳女在婚姻關係續存的情形下,仍與吳女交往、親密互動,破壞丁男與吳女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丁男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致使精神上因此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對於請求侵權行為之賠償有理由。
不過法官審酌,丁男大學畢業,在大陸地區科技公司任職,年收入逾人民幣百萬元,江男為國中畢業,當時無業無收入,日常需靠妹妹接濟等情,以及江男與吳女間交往、發生性行為等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態樣,認為丁男請求的精神慰撫金以40萬元為適當,因此判賠40萬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