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陳男遭調查時曾解釋,相關藥品是客人交給他的,他自己也不知道究竟是什麼藥物,卻仍將藥品磨成粉末,加入女大生飲水中。陳男辯稱,原本只是想「開個玩笑」,若女大生喝下後感到身體不適,再告訴她是玩笑。
不過,檢警調查後認為,陳男身為資深藥師,對藥物可能產生的作用及風險應具有相當程度的專業認識,且相關藥品經檢驗涉及「苯二氮平」(BZD)類藥物。BZD類藥物服用後可能產生嗜睡等作用,藥物來源、投放目的及陳男當時的主觀認知,均成為檢警後續追查重點。
檢方另認為,陳男涉案後涉嫌將藥局監視器畫面格式化,具有滅證行為,加上本案仍有相關證人尚未到案說明,若讓陳男在外,恐有勾串證人之虞,因此依傷害、欺瞞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強制性交未遂及強制猥褻未遂等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士林地院羈押庭審理後,認為依卷內資料,足認陳男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3項「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及刑法第227條第1項傷害等罪,犯罪嫌疑重大。
法官指出,陳男所涉毒品罪嫌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其曾有滅證行為;此外,本案仍有其他證人尚未到案,而該證人與陳男間具有一定關係,若任由陳男在外,確有勾串證人之虞,法院因此認定本案具有羈押原因,且無法以具保等其他替代手段避免相關風險,認有羈押必要,最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裁定陳男羈押禁見。
至於陳男究竟為何將藥物磨粉投入女大生飲水、藥物實際來源,以及是否另涉及其他犯行,仍待檢警進一步調查釐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