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是別家開的? 餐廳辯非契約當事人
判決指出,謝男於2018年5月簽立婚宴訂金單,原定同年12月30日舉辦婚宴,每桌費用1萬1999元起,並給付定金5萬元。同年6月,謝男與餐廳商量合意延期,餐廳人員亦在訂金單上註記「因女方家中有急事,故婚宴延期使用」。然而,該餐廳公司卻在今年5月25日解散並歇業。謝男驚覺無從辦理婚宴且定金要不回,訴請加倍返還定金10萬元。
餐廳公司在法庭上辯稱,謝男收到的發票是由同負責人名下的另一家公司開立,且原本預定的婚宴地點也是該公司地址,堅稱被告公司並非契約當事人。
餐廳更主張,謝男如今早已結婚,不可能再舉辦婚宴,合約早已作廢,公司有權沒收這5萬元定金。
突解散致無法履行 法官判加倍還10萬
不過,台南地院台南簡易庭審理認為,謝男提出的訂金單、菜單文宣及訂席經理名片,均印有被告餐廳公司名稱,並註明「永華館」及「華平館」地址,締約對象顯然是該公司。
法官進一步指出,雙方當初合意變更原約定履行期限,並未約定延期後的婚宴日期或定金使用期限。如今被告公司突然解散歇業,導致契約給付不能,且歇業前也未曾催告謝男限期舉辦。
因此,合約無法履行的責任完全可歸責於被告餐廳,謝男請求加倍返還定金10萬元於法有據,判決謝男勝訴,餐廳必須賠償1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