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小虎被指控利用權勢猥褻之犯意,在台南市新營區某補習班小教室,利用與小桃一對一輔導的機會,站在小桃身後以雙手觸摸她的胸部約3分鐘,直到小桃反抗拒絕,雙方才離開教室。
小桃表示,後來她有和小虎保持距離,但小虎仍以加強課業為由,邀請她和其他同學補習,小桃因此放下戒心後,某次小虎駕車到補習班外等她,稱沒有空教室了,要到其他地方自習,沒想到小虎載她到路邊停車格一手觸摸胸部,一手伸進小桃內褲內以手指進行性交行為。
不過法官指出,小桃事後雖然有向老師及同班同學告知此事,但其於性平會、警詢及偵查中的供述不一,光是遭侵害的地點,時稱路邊,時稱開進汽車旅館車庫,至於侵犯細節,時而稱隔衣觸碰,時而伸入衣服內,認為數次陳述都互相矛盾。
此外,經查小桃與小虎對話紀錄,小桃表示「那我祝你女兒遇到跟你被騷擾的女同學一樣」、「我在外面聽到你對其他人的樣子,至於怎麼樣,你自己知道」、「我不會幫忙其他人是否要對你有啥處分,但我未來會想辦法告訴你家人」、「我相信陳老師很聰明,至於他要不要信,那是他的事」,痛批小虎對「其他女同學」有不當舉止、騷擾。
法官認為,小桃並未質問或追究小虎對她本身有何不當之行為,因此難認相關對話與性侵之關聯,無證據佐證小虎有利用權勢或機會猥褻、強制性交犯行,因此諭知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