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維君指控,梁心頤2014年12月31日在花蓮跨年晚會演唱歌曲「What Can I Do」,胞姊梁妍熙取得影像後,於2015年1月2日將影片重製上傳到妹妹娃娃公司的YouTube頻道,供人觀看。
此外,梁心頤還於2022年10月29日,與不知情的中國歌手王大文合唱「What Can I Do」,同時錄製影片,再重製後上傳到bilibili網站。
此外,梁妍熙上傳影片時,將作詞人洗成梁心頤,孫維君發現後,認為自己的著作人格權受到侵害,對妹妹娃娃公司提出告訴。
檢察官調查認為,梁心頤、梁妍熙將影像重製後上傳到社群平台,確實已經涉犯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而梁妍熙上傳的影片中,將作詞者寫成梁心頤部分,無法認定是梁妍熙所為,難認定有侵害告訴人著作人格權;且原作者早於2004年9月與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簽訂音樂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約定將「What can i do」在全世界地區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及公開傳輸權等權利,授權給MUST,因此告訴人針對該部分提告,並不合法,故予以姊妹二人不起訴處分。
而妹妹娃娃公司被控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因已逾追訴時效,予以不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