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街頭「伸腳推車」12秒 民眾檢舉送辦
判決指出,這起違規事件發生於2026年3月12日上午7時51分許。翁姓男子騎乘許姓妻子名下的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台南市永康區永大路附近時,發現有騎士機車故障卡在路上。翁男未選擇協助將車牽至路邊,而是直接將左腳前伸至故障車右後方,靠著機車動力推動拋錨車一同前進。過程被後方民眾全程拍下並向台南市警局永康分局舉發。
警察局調查後認定違規屬實,交通局隨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以危險方式駕車」裁罰翁男1萬2000元及講習,另依同條第4項併罰車主許女吊扣牌照6個月。
無蛇行酒駕純屬好心 交通局反駁易失控
「我只是看他車壞掉停在路邊危險,基於好意才幫忙!」翁男與許女提告主張,翁男當時僅是低速、穩定靠右側機車道協助緩慢前進,過程中完全沒有蛇行、競速或酒駕,也沒有造成事故或妨礙他人通行。翁男認為自己主觀上沒有違法意圖,1.2萬元的罰鍰過重,吊扣牌照更會導致無法通勤上班,處分顯然過當。
交通局則答辯指出,影片顯示翁男以左腳推動拋錨車,兩車均非正常操縱狀態,行進間極易搖晃失控;倘若遭遇突發狀況根本無法即時煞停應變,故障車輛應撥打電話尋求拖吊或牽至路旁,而非以危險方式駕車護送。
車流不少且動力不穩 不得圖一時方便捨安全
承審法官勘驗採證影像,發現翁男腳推拋錨車過程僅約12秒,但當時通過路口且周邊車流量不少,左側有其他機車近距離駛過,兩車還曾超車右側的微型電動二輪車。
法官指出,拋錨車動力完全仰賴翁男左腳推動,動力來源極不穩定,一旦發生碰撞失控,將嚴重危及周遭用路人生命安全。法官特別強調,遇到機車拋錨應電話聯繫拖吊或牽至不影響交通處暫放,「實無危險駕車之必要,更不得圖一時方便,捨安全適當之救援方式不為」。
翁男領有合格駕照,具備違法意識;車主許女未能舉證盡到監督管理責任,依法推定有過失,交通局依法裁罰並無不當,駁回原告之訴。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