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4月26日凌晨4時18分,翁男酒後搭乘李男的計程車回到新北市三重捷運路,不過翁男疑似為了200元車資,下車後怒氣沖沖走到駕駛座,先推了李男一把之後開始徒手毆打,並抓住對方的腿部,導致其往後跌坐在地,接著再持續朝頭部毆打,直到對方倒地不起後才罷手離開。
路人發現後立即打電話報案,將李男送往醫院治療,不過經住院治療1個多月後,李男仍因創傷性顱內出血、腦水腫、多重器官衰竭等傷勢,於6月初宣告不治死亡,翁男後續也由警方循線查緝到案,並依法移送。
該案24日起,經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6位國民法官及合議庭3名法官共同審理及評議程序後,於今日下午4點宣判,依傷害致死罪判處翁男8年10月有期徒刑,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翁男以徒手方式持續毆打被害人,最後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是本於單一傷害犯意接續實施,屬於接續犯,應僅成立一個傷害致人於死罪,並審酌犯罪動機、目的,及被告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後態度及復歸社會更生的可能性等予以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