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被告男子與被害少女是繼父與繼女關係,雙方在2024年6月5日正式辦理收養,是法律上的家庭成員關係。同年5月7日中午,少女因身體不適躺在床上休息,男子在房內播放色情影片,期間手肘碰觸少女胸部,並出言評論胸部柔軟度。
少女隨後返回床上,男子卻直接趴在其身上,用雙手抓摸胸部。少女多次明確拒絕並表示「不要碰我」,男子卻回覆「摸一下就好」,並在少女耳邊吹氣。少女在壓力下未能即時阻止。
藉口刮痧按摩 二度伸魔爪受害人報案
同年10月12日,男子替少女刮痧後,向少女表示要協助按摩肩膀,隨後卻將少女衣物往上掀露胸部,並從後方抱住少女,以身體下體頂住,動手撫摸胸部及乳頭。少女因心生恐懼與憤慨,向學校老師求援後,決定向警方報案。
面對檢警訊問,男子全盤否認犯行。男子供稱,5月間僅因聽到少女手機播放色情片聲音,才打開電視色情影片目錄供其觀看,未曾動手摸胸;10月間則僅進行刮痧,未脫卸衣物或撫摸胸部。
供詞前後矛盾 數位證據與輔導紀錄佐證
檢方指出,男子說法存在明顯矛盾。男子在警詢時曾承認替少女按摩,偵訊時卻改口否認按摩。檢方認為男子既自稱與少女感情深厚,卻無端開啟色情影片目錄供其觀看,此行為不合常理。
檢方另調閱數位通訊紀錄,發現少女事後曾透過IG及LINE向友人與熟人述說受害經過,相關對話成為關鍵佐證。同時,學校輔導資料顯示,少女因憂心事件曝光破壞家庭關係,案發後承受極大的心理壓力。
依法分論併罰 檢方提起公訴
檢方綜合認定,少女無須無端指控親近之成年家庭成員,且各項證詞與數位證據互為吻合。檢方指出,男子第一次犯行涉犯刑法強制猥褻罪,因被害人當時已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依法加重其刑;第二次犯行則涉犯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猥褻罪。兩次犯行獨立,檢方依法提起公訴,並建請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