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5年8月間,涵涵氣沖沖前往小詩開的店面找人算帳,眼見店內尚有其他客人,她仍控制不住情緒,當場失控飆罵,「妳就喜歡當人家的小三嗎」、「不要那麼不要臉啦,丟臉丟死了,當人家的小三」、「下衰啦!做人家的小三!不要臉!」「為什麼打給我老公?不要臉!沒見過妳這麼不要臉的」等不堪入耳的字眼。
小詩不甘無端受辱,氣得撥打電話報警處理,涵涵到案後對自己的所作所為坦承不諱。檢方比對涵涵的自白、小詩的證詞以及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認定兩者說詞吻合,事證明確,訊後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雲林地院法官審酌,涵涵遇到感情糾紛,理應尋求理性管道解決,竟衝動跑去小詩店裡鬧事辱罵,行為實不可取;惟考量她到案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但至今仍未與小詩達成和解,最終依犯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9000元,得易服勞役9日,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