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男今年5月30日上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再以電子煙吸食依托咪酯後,載運瓦斯桶的小貨車行經員林市萬年路時,因毒駕偏移車道,失控撞擊路旁自小客車。警方到場時,他被指呈現恍神、疑似「斷片」狀態,現場並扣得電子煙加熱器、依托咪酯煙彈及煙油,尿液檢驗則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陽性,濃度均逾標準。
刑度「最重3年」 彰檢認應從中度刑起算
彰檢指出,原審量刑未充分納入「瓦斯桶」這項高度危險物品因素,且江男施用的依托咪酯濃度高達343ng/mL,毒駕後又已發生碰撞,顯示他主觀上無視其他用路人生命安全,客觀上造成的公共危險也已具體發生。
檢方認為,綜合毒品濃度、載運危險物品及實際肇事等情節,本案應從「中偏重」角度量刑。由於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最重可處3年徒刑,彰檢主張應以中度刑、也就是1年6月作為量刑起點,原審卻僅判10月,明顯未達罪責相當,因此提起上訴。
才因毒駕判6月 瓦斯工再犯且肇事
檢方指出,江男去年9月才因施用毒品後騎車上路,遭台中地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如今仍再度毒駕,且此次更是駕駛載運瓦斯桶的小貨車。法院審理時認定他漠視自身安危,也罔顧公眾往來人車生命及財產安全,考量坦承犯行及曾因公共危險案件判刑等情形,判處10月。
不過,因檢方未具體主張及舉證江男構成累犯,法院無從認定累犯。彰檢此次上訴則將焦點鎖定在「量刑過輕」,認為不能只看坦承犯行等有利因素,而忽略毒駕載運瓦斯桶、毒品濃度偏高及已肇事等加重危險程度的情節,因此依法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