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院認「對象特定」 公開發文不等於恐嚇公眾
判決指出,黃男確實承認使用Threads帳號「礦泉水」發表相關留言,但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必須是以使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心生畏懼為目的,通知將加惡害於公眾,並造成公共安全危險。法院認為,黃男多數留言的惡害通知對象都是特定人物,並非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其中黃男留言「別讓我抓到啦!要不然我X你啦死青鳥!」法院進一步認定,這裡的「青鳥」是針對當時在Threads留言的特定網友,並非泛指具有特定政治立場的「青鳥」群體。即使留言公開發表,且後來確有2名網友看到後檢舉,仍不能因此認定黃男是對「公眾」發出恐嚇。
地檢不服:網路公開嗆聲 不能混同私下對話
對此,地檢認為,國家元首及縣市首長辦公或出席場所,往往有公職人員、洽公民眾等大量人潮,一旦有人揚言在這類場所攻擊,訊息傳開「勢必造成公眾恐慌」,這也是司法實務對於不利總統等網路言論的既有見解。檢方認為,黃男恐嚇對象甚至包含無法特定身分的網民,已足認定具有恐嚇公眾犯行,地院卻採不同見解,檢察官將於收受判決後提起上訴。
檢方並強調,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但「並不允許人民假言論自由之名侵害他人權利,甚至破壞社會安全」。尤其網路發言與私下對話不同,不能因為「在密閉空間打鍵盤」,就混淆公私發言界線;檢方提醒民眾發文前應自我覺察,否則恐引發法律糾紛甚至刑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