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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手遊搭訕未滿16歲少女 41歲會長互喊「爸爸女兒」 跨半月性侵還偷拍
雲林41歲張姓社會團體會長透過網路手遊搭訕國中女生長互喊「爸爸女兒」,性侵又偷拍。示意圖。取材Pixabay

網路手遊搭訕未滿16歲少女 41歲會長互喊「爸爸女兒」 跨半月性侵還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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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2 09:31:00最後更新 2026/09/12 09:33:17

記者:

辛啓松

雲林一名41歲張姓社會團體會長,透過網路遊戲《傳說對決》認識一名剛滿14歲的國中少女,雙方在通訊軟體上互喊「爸爸、女兒」。張男明知對方未成年,半個月內多次接送少女到學校附近天橋、河堤及精品旅館性侵,過程中還偷拍影片。少女身心受創,以利器刻劃手臂自殘,更爆發急性壓力反應。刑事部分,一審判處4年3月徒刑,已上訴二審;民事部分,雲林地院認定張男行為嚴重侵害少女及家長權益,判處張男應給付少女35萬元、父親20萬元,總計55萬元。

網路手遊搭訕未成年少女 短短半月多次狼爪伸入

判決指出,被告張姓男子2024年7月下旬,透過熱門手機遊戲《傳說對決》結識14歲少女。兩人透過Discord通訊軟體搭線,張男明知少女是剛滿14歲、心智未臻成熟的國中生,對性隱私與自我保護能力尚不足,竟展開熱烈追求並以「爸爸、女兒」相稱。
從2024年8月2日起,張男多次利用放學時間,駕駛自小客車或前往學校接送少女。雙方先後在學校附近天橋下、斗六市河堤南路1段之車內,以及斗六市「天上人間精品旅館」303號房內,多次對少女撫摸胸部、腿部,並進行口交、舔舐性器官及性交行為,甚至在最後一次性交過程中,悄悄拿出SAMSUNG手機偷拍兩人性交的私密影像。

被告坦承親密行為 否認遭強迫與偷拍犯意

案件審理期間,張男坦承接送少女並發生猥褻、性交等,但對於民事求償與部分細節狡辯。張男辯稱,雙方交往過程並未強迫少女,且兩人對話融洽,當時偷拍性影像只是「一時未事先取得同意」,並非故意違反意願,事後他也已經將影像刪除。
張男更透過律師主張,原告求償金額過高,認為少女及父親的精神慰撫金各以30萬元及20萬元較為適當。不過,法官綜合雙方對話紀錄,發現少女事後曾向張男詢問「什麼是做愛?」,張男則露骨回應「做愛就是爸爸的棒棒進入到女兒小穴」,顯見兩人雖維持不正常親密關係,但張男利用年齡與社會歷練差距誘騙未成年少女,事實至為明確。

法官痛批嚴重侵害未成年貞操權與父女親情

承審法官痛批張男身為成年人,明知少女未滿16歲,正值人格發展關鍵期,卻為滿足私慾與其發生性關係並偷拍私密影像,已嚴重侵害少女的身體權、健康權、貞操權、性自主決定權及隱私權。
法官指出,少女在事發後因極度恐懼與壓力,不僅如驚弓之鳥般焦躁哭泣,甚至在手上以尖銳物深刻劃出三角形印記自殘,多次跑到住家頂樓陽台有失控舉動,必須長期求助身心科治療。
父親陪伴女兒面對司法程序,家庭生活與親情互動遭逢巨大衝擊,精神煎熬極深。民事部分判處張男應賠償少女35萬元、父親2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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