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桃市府勞檢處於2023年8月實施檢查時發現,航班組員7月18日清晨6點5分報到、晚間20點40分結束工作,扣除去程與回程共2小時的休息時間,實際工時仍達12小時35分鐘。因華航已有違反同條文的前科,桃市府依《勞基法》第79條及相關裁罰基準,開罰10萬元。
華航上訴主張,組員報到後至簡報前有40分鐘的休息時間,不應計入工時;且當天航班是因成都天府機場實施「機場流量管制」導致嚴重延誤,屬《勞基法》第32條第4項所規定的「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公司已預留彈性時間並安排多次休息,並無故意或過失。
不過,北高行審理後認為,空服組員報到後即處於隨時受公司指揮監督的待命狀態,該段時間不得從工時中扣除。此外,機場流量管制在航空業發生頻率極高,夏季亦常有颱風等循環性因素,並非客觀上無法預見的突發事變,航空公司本應預為規劃人力配置以防免超時,難謂無過失。
北高行法官指出,華航上訴理由僅為執陳詞重述、就原審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進行指摘,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華航確定挨罰1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