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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空服員在勤14.5小時!華航「爆肝航班」確定挨罰10萬、公布負責人姓名
華航12名空服員單日在勤14.5小時,即使扣除2小時休息時間仍違反勞基法,提告抗罰10萬元遭北高行裁定駁回定讞。資料照

叫空服員在勤14.5小時!華航「爆肝航班」確定挨罰10萬、公布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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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7 12:51:00最後更新 2026/09/17 12:54:10

記者:

李依璇

中華航空CI551/CI552航班前年7月間執行任務時,遭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發現,包含林姓空服員等12名客艙組員,扣除休息時間後當日出勤14小時35分鐘,扣除休息時間仍違反《勞動基準法》單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的上限規定。桃園市政府依法裁處華航10萬元罰鍰並公布名稱與負責人。華航不服一路提起行政訴訟,繼一審敗訴後再提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裁定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桃市府勞檢處於2023年8月實施檢查時發現,航班組員7月18日清晨6點5分報到、晚間20點40分結束工作,扣除去程與回程共2小時的休息時間,實際工時仍達12小時35分鐘。因華航已有違反同條文的前科,桃市府依《勞基法》第79條及相關裁罰基準,開罰10萬元。
華航上訴主張,組員報到後至簡報前有40分鐘的休息時間,不應計入工時;且當天航班是因成都天府機場實施「機場流量管制」導致嚴重延誤,屬《勞基法》第32條第4項所規定的「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公司已預留彈性時間並安排多次休息,並無故意或過失。
不過,北高行審理後認為,空服組員報到後即處於隨時受公司指揮監督的待命狀態,該段時間不得從工時中扣除。此外,機場流量管制在航空業發生頻率極高,夏季亦常有颱風等循環性因素,並非客觀上無法預見的突發事變,航空公司本應預為規劃人力配置以防免超時,難謂無過失。
北高行法官指出,華航上訴理由僅為執陳詞重述、就原審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進行指摘,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華航確定挨罰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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