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蘇男於2022年9月因性交易結識A女,之後陸續借款共計10萬4000元給對方,並簽立借據,但借據中竟夾帶不當條件,要求A「每兩個月過夜一次,須配合肛交,並同意性行為過程中照相錄影,直至債務全數清償為止」。
2022年底至2023年7月間,A女陸續以現金償還13萬7000元,並配合蘇男性交9次以折抵債務,但蘇男食髓知味,竟透過通訊軟體威脅,要將性交抵債一事告知其家人,並偽冒女律師名義傳LINE訊息,聲稱A女若未依約與蘇男做愛,將面臨30萬元債務與違約金,甚至可能遭到民刑事追訴。
A女因遭脅迫,於2023年7月13日、19日及28日,在台中市某汽車旅館被迫與蘇男發生性行為,期間遭其以陰莖及性玩具插入口腔、陰道與肛門,且全程被手機錄影、拍照,此事對她造成極大心理創傷,之後一度自殘並就醫,最終於同年8月9日報警求助。
檢警2023年10月15日前往嘉義市蘇男住處搜索,查扣其手機、借據、A女身分證影本、相關對話紀錄與性愛影片等證物;檢方偵訊時,蘇男辯稱,A女另向他借款30多萬元,性交與錄影均為自願,所提律師訊息僅為「開玩笑」。
但檢方依據扣押物、被害人供詞、自殘與就醫紀錄、住房與金流紀錄等證據,認定蘇男利用債務關係施壓強迫性交,嚴重侵害小鯊性自主,依妨害性自主罪將其起訴。
案經台中地院審理,合議庭認為蘇男犯罪情節重大,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判處蘇男有期徒刑10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