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進一步追查後驚覺,盧男根本從未考過駕照,過去也曾因無照駕駛遭開罰,此次卻還駕駛救護車執行任務,身分還是該公司的負責人,涉有重大違規,他初步向警方供稱,是因為李姓病患情況危急,若要等下一班車至少30分鐘,因此才會選擇無照上路,警方訊後也依過失致死罪送辦。
針對事件,業管的新北市衛生局回應指出,民間救護車公司設立需檢附駕駛職業駕照、EMT證照等文件,且每年定期查核,該公司於去年6月取得許可,盧男雖持有EMT證照並登記為救護人員,卻未被列為合法救護車駕駛,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未持職業駕照駕駛救護車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可廢止營業許可,衛生局將進一步調查是否有造假或監管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