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社區內鬨先前就曾鬧上新聞,楊姓車主等住戶向媒體控訴,車主們花重金自費裝設充電樁,管委會一毛錢沒出,施工期間卻屢遭提高保證金與每日清潔費等手段刁難;硬體完工後,管委會又發函主張《民法》第811條規定,稱充電樁附合於社區公設,應由管委會收費管理,除2萬元保證金,另收取每月1.3倍電費與100元管理費,若車主不從就不讓台電通電。
被指控的管委會則向媒體表示,充電樁設於公共區域,若發生火災等意外,責任全在管委會身上,由管委會統一收費管理合情合理。
雙方溝通徹底破裂後,車主轉而向法院提告,指控第12、13屆管委會王姓主委、黃姓副主委及左姓總幹事等3人,涉嫌隱匿會議紀錄、擅自調高施工清潔費及現場阻擋施工,違背受託任務犯下背信罪。
不過,士林地檢署審理後認為,充電樁施工範圍涵蓋社區公共區域,管委會幹部依法負有維護全體社區安全與施工管理的職責,且施工期間相關管理規範尚未完備,各主管是基於管理與安全考量進行審查,難認有何圖利自己或損害車主的背信犯意。加上目前充電樁仍有28項施工缺失待改善,全案犯罪嫌疑不足,給予3名幹部不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