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女子麗麗(化名)透過線上遊戲認識人夫阿志後互生情愫,雙方2月9日相約見面吃飯後,再一同前往桃園市某處汽車旅館休息。怎料麗麗與阿志當晚約8時30分準備離開汽車旅館時,竟遭到阿志妻子以及3名徵信社人員「抓姦」攔下,原本想在路邊攔計程車離開的她也被對方阻攔,最後雙方一起前往附近的豆花店協調。
被帶往豆花店協調:現場人多、自己不敢離開
麗麗當時被人妻和徵信社人員告知「知道她及男友的工作、住處」等資訊,若不花錢解決,未來一旦告上法院,可能至少會被判賠80萬元以上。由於正宮一方人多勢眾,麗麗也擔心若不同意賠償可能會無法自由離開而心生畏懼、無法冷靜思考,最後只能選擇與對方和解,簽下同意賠償100萬元的和解書,並於同月11日匯款40萬元給對方。
不過,麗麗主張自己的經濟能力有限,還提出最近1年的薪資入帳資料指出,自己每月平均薪資約7萬元、全年淨收入不到90萬元,名下也沒有不動產或其他高價值資產,扣除日常生活支出後,每月大約只剩3萬元左右可以動用,因此決定依《民法》第74條要求撤銷和解,還想要求正宮返還40萬元。
正宮則否認逼迫麗麗簽約,認為雙方是在公開營業的豆花店內協調,並不是密閉或遭拘禁環境,而且她原本開出120萬元的賠償金額,是在討價還價後才將金額降至100萬元,再加上麗麗在簽約2天後仍匯款40萬元,足以證明對方離開現場後仍然認可和解書內容,並非是受急迫、輕率影響。另外,和解書中除了賠償金額,也包含保密義務、雙方互相拋棄民事及刑事請求,以及其他契約條款。
確實侵害被告配偶權!但100萬元有失公平
對此,新竹地院審理時,發現麗麗與阿志是在晚間約8時30分離開汽車旅館,雙方後續前往豆花店則營業時間到晚上10時,換句話說,從離開汽旅到店家打烊,雙方最多只有約1個半小時可以進行協調。法院認為,在如此短暫的時間內,麗麗必須面對遭求償、又有正宮及徵信社人員在場等壓力,確實容易陷入緊急迫切的狀態,正宮及徵信社人員顯然是「有備而來」。
不過,法院並非認定麗麗完全沒有責任,因麗麗與阿志在汽車旅館休息,以及2人的婚外情,都足以證明麗麗確實侵害正宮的配偶權,但因阿志及其妻子在抓姦的隔天就正式離婚,2人也沒有子女,法院因此認為正宮因這段婚外情所承受的精神痛苦期間相對較短,審酌麗麗與正宮的收入、侵害時間長短,以及雙方已經簽訂和解書、麗麗已付40萬元等一切情狀,最終將原本100萬元的精神賠償金減輕為4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