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戴手套觸診 女病患離開診間後反映
判決指出,A女去年4月9日晚間因解尿疼痛及月經延遲,到某醫院婦產科就診。謝姓醫師替她進行腹部超音波後,又以手指觸碰下腹部及陰阜。A女事後認為過程異常,離開診間後向護理師反映,並報警處理。
A女警詢及法院審理時均指稱,謝男未戴手套接觸外陰部,當下感到不舒服,但因驚嚇沒有呼救,離開診間後才向護理師反映。她也說,自己注意到醫師沒有戴手套,因此對檢查過程感到疑惑。
醫師坦承觸診 稱為確認除毛傷口
謝姓醫師坦承確實以手指觸診,但否認猥褻。他辯稱,A女當天反映下腹部疼痛,且前一天曾除毛,他看到陰阜有皮下出血點,因此進一步觸診,確認是否有紅腫、發炎等情形;未戴手套則是認為會影響熱度及觸感判斷。
法院調查發現,該醫院的門診紀錄記載,A女因解尿疼痛就診,超音波探頭壓到下腹部及陰阜時曾反映疼痛,醫師也留下觸診紀錄,並註明陰阜因除毛出現皮下出血點,但無紅斑、腫脹、熱感及壓痛。
確有碰觸外陰 法院認定無猥褻意圖
台中高分院認定,謝姓醫師確實以手指碰觸A女外陰上部,這點從被告供述、A女證詞及病歷資料均可確認。不過,法院認為本案關鍵仍在於謝男究竟是基於醫療目的,還是具有猥褻意圖。
法院指出,從病歷及當時就診情況來看,謝姓醫師辯稱因A女反映疼痛、又有除毛後皮下出血,才進行觸診,並非毫無依據。雖然未事先告知、未戴手套的做法確實不妥,也容易讓病患產生疑慮,但仍不足以直接認定具有猥褻故意。
檢方質疑病歷「事後製作」 法院:證據不足
檢方上訴主張,A女證詞前後一致,且有護理師等人證述事後反應補強,也質疑病歷可能是事後製作。不過法院認為,病歷遭事後製作僅屬推論,現有證據仍不足以形成謝男有罪的確信。
至於A女離開診間後向護理師及其他人員反映,甚至出現哭泣等情緒反應,法院認為,這也可能是因未戴手套觸診讓她感到不舒服所致,仍不足以證明謝男具有猥褻犯意,因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不得上訴。
法官「附此敘明」 提醒醫師應先取得同意
台中高分院以「附此敘明」提醒醫師,在重視病人自主權的醫病關係下,醫師對異性病患隱私部位進行檢查,應先充分說明、取得知情同意,也應考量感染及個人衛生,採取配戴醫療手套等措施,保障醫病雙方。
法院認為,謝男的診療方式確有不當之處,但刑事案件仍須有積極證據證明犯罪,不能僅憑不當診療行為或病患事後反應,即認定具有猥褻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