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媒報導,荷蘭「晚期墮胎和新生兒及兒童生命終止委員會」公布的報告指出,這名幼兒接受生命終止時接近24個月大,出生時僅26週,屬於極度早產兒。
孩子在短暫的一生中受到多重疾病影響,包括嚴重腦損傷、腦性麻痺與視力障礙,並出現對藥物反應不佳的癲癇發作。此外,肺部長期有大量黏液,也使孩子面臨嚴重呼吸困難。
醫療團隊與父母經過評估後認為,現有醫療方式已無法有效減輕孩子所承受的痛苦,因此決定終止其生命。
第二意見出現不同看法 醫師最終認定痛苦難以忍受
報告指出,執行安樂死前,醫師曾依規定諮詢其他獨立醫師並取得第二意見。其中有醫師認為,孩子當時並未持續處於「難以忍受的痛苦」狀態。雖然癲癇發作造成極大不適,但發作並非持續不斷,且仍存在包括姑息治療,以及嘗試其他藥物控制癲癇等替代方案。
然而另一名接受諮詢的醫師則認為,孩子的「難以忍受的痛苦」已經十分明顯,且相關條件已經符合,因此最終由執行醫師對孩子實施安樂死。
審查委員會認定醫師符合應有程序
荷蘭相關審查委員會事後檢視案件,認為執行安樂死的醫師已履行應有的謹慎義務,並曾尋求其他獨立醫師的意見。
報告指出,孩子的運動能力、行為及個性等各方面都受到嚴重損害,且病情沒有改善可能。儘管接受多種醫療及非醫療介入,父母與醫療團隊仍未觀察到孩子病況好轉。
在相關評估下,醫師與父母認為孩子正承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且已看不到能夠有效緩解痛苦的希望。
荷蘭已開放特定1至12歲兒童安樂死
這起案件也受到外界關注,原因在於荷蘭近年才進一步擴大兒童生命終止的適用範圍。在相關規定修改前,荷蘭主要允許新生兒,以及12歲以上患者在符合嚴格條件下接受安樂死;1至12歲兒童則沒有明確的相關制度。
如今對於1至12歲、罹患嚴重且無法治癒疾病的兒童,在符合特定條件下,也可以接受協助死亡。相關規定要求,孩子必須承受難以忍受的痛苦,且沒有康復希望,同時父母須參與相關醫療決策,醫師也必須進行嚴格評估,並尋求第二位醫師的意見。
荷蘭2002年成為首個安樂死合法化國家
荷蘭是全球最早將安樂死制度合法化的國家之一,2002年正式通過相關法律,讓符合嚴格條件的患者得以合法接受安樂死。
目前荷蘭的安樂死制度仍強調患者必須遭受難以忍受且無法緩解的痛苦,醫師也必須確認患者並非受到外部壓力影響,並依規定尋求第二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