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財指出,這起事件的核心價值不在於「公仔多少錢」,而是黃父的不當管教屬於「公開羞辱」的教養誤區,黃父可能因為女童有保護令,因此出現「不能打了,那我用羞辱來管」的心態,而這也是整起事件最值得注意的,當面對孩子的行為錯誤,大人如何處理,遠比錯事本身更重要。
楊聰財說明,體罰是用身體疼痛控制,羞辱則是用心理疼痛控制,兩者本質皆為「透過傷害讓孩子屈服」,用羞辱的方式管教孩子,是把 「把行為錯誤」變成「人格錯誤」,但做錯事不等是一個壞人,孩子需要學會的是「我做錯了一件事,我可以改」而非「我就是一個壞孩子,所以我不值得被愛。」
此外,13歲的孩子正處於高度在意他人評價、建立自尊與同儕認同的青春期階段,但「公開示眾」是一種非常強烈的社會性羞辱,旨在極端毀損自尊與認同,楊聰財認為,黃父的做法,傷害的不只是女童當下的情緒,更可能直接攻擊孩子的自尊、身分認同與社會歸屬感。
而整起事件當中,哥哥也身涉其中,甚至不是旁觀者,還有錄影的行為,雖然哥哥的目的只是想讓妹妹受到較順,但對女童而言,可能形成「爸爸不保護我,哥哥也不站在我這邊」的痛苦訊息,恐使家庭中的「手足關係」從競爭、衝突,進一步變成羞辱、敵對甚至權力關係。
楊聰財更強調,黃父在妻子離家後,獨自承擔家庭與經濟壓力,壓力可以解釋行為,但不能合理化傷害,當一個父親可能很累、很生氣、很無助,也不知道如何管教青春期的孩子,但不能因為「不知道怎麼辦」就變成「我要讓孩子丟臉」,如此可能陷入管教無力、情緒升高與極端處罰的惡性循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