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隔褲自摸 嚇壞消防員
這起事件發生於今年6月12日上午8點55分,陳男在北市101大樓地下二樓意外受傷,北市消防局信義分隊後緊急救治,並由救護車協助送醫,陳男在車上性慾大起,竟隔著褲子自娛自樂,一旁的謝姓消防員見狀又驚又氣,將陳男移送警方,北市警認陳男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因此移請北院裁處。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者,可處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
北院認未達妨害公務 依《社維法》裁處
北院法官認為,陳男在送醫途中,在消防車隔著褲子打手槍已妨害公務執行,但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的妨害公務罪,根據消防人員調查筆錄、案件記錄、採證照片及監視器畫面等所有證據,認定陳男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論處,審酌陳男犯罪情節、年齡智識等,裁定他罰鍰3000元,可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