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韓媒報導,該名加害國中男學生在去年3月至5月期間,頻繁透過社群軟體向受害同班女同學傳送「想摸你身體部位」、「來當我的性奴隸」等極具侮辱與性暗示的言詞。不僅如此,他還膽大包天,多次在學校教室及走廊等公共場所,強行摸索被害人的身體部位。
面對長達數月的言語與肢體性騷擾,女學生受到極大打擊與精神創傷,最終被醫師診斷出患有憂鬱症,必須長期接受精神科治療。
清州地方法院民事法庭法官在審理後指出,加害者的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與監督責任,包含給予正確的性教育以及日常的指導與勸告,但被告父母卻顯有疏忽,這種過失直接導致了違法行為的發生,因此父母作為法律上的過失責任人,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考量案發經過、性騷訊息內容以及強行觸摸的惡劣手段,最終裁定精神撫慰金定為1200萬韓元,加上被害人的精神科治療費用670萬韓元,判處加害學生的父母總共須賠償被害人1800多萬韓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