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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台男記者公車「伸魔爪襲胸少女」 被抓包辯酒醉…法官判拘20天
電視台方姓男記者搭公車時趁機對少女襲胸,法院判拘役20日,緩刑2年。示意圖

電視台男記者公車「伸魔爪襲胸少女」 被抓包辯酒醉…法官判拘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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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7 14:31:00最後更新 2026/10/07 14:41:53

記者:

李依璇

任職某電視台的方姓資深記者日前搭公車時見一名未成年少女坐在博愛座玩手機,趁機伸手襲胸。被害少女氣憤提告,方男一度辯稱「酒醉無辨識能力」,但士林地檢署勘驗監視器發現他事後還能清楚與司機對話尋找手機,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意圖性騷擾罪起訴。士林地方法院審結,考量方男坦承犯行並表達歉意,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判決指出,方男去年11月9日晚間10點54分搭乘大都會客運306區間車行經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發現坐在左側博愛座上的少女正專心使用手機,動起邪念,趁少女不及防備之際,徒手襲摸右上胸部1次得逞。
少女不堪受辱向台北市南港分局報案,檢警偵訊時,方男稱當時因為喝酒醉,欠缺辨識能力,不過檢察官勘驗公車監視器畫面,發現方男犯案後不僅能與公車司機正常對談、要求停車,甚至還走到後方座位表明要找手機,整體意識狀態極為清楚,「酒醉」說詞純屬避重就輕、不足採信,依法提起公訴。
士林地院審理期間,方男改口認罪,法官審酌方男乘人不及抗拒之際猝然襲胸,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之觀念,並造成少年身心衝擊與不安全感,行為實屬不該,考量他大學畢業、從事電視台新聞傳播工作、月薪約6萬元且需扶養父母,雖然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於偵查中表達歉意,且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信其經此教訓應知警惕,判處拘役20日,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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