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高層具保有條件 全戴電子腳鐐監控
台中地院指出,4人所涉部分犯罪最重可判7年,且本案牽連多家國內廠商、食品業者及消費者,影響範圍廣泛,原本認定有逃亡風險,因此自8月18日起羈押3個月。不過4人羈押一段時間後,法院認為逃亡可能性較羈押初期降低,加上過去沒有遭通緝紀錄,因此裁定以具保及科技監控等措施替代羈押。
法官裁定,余凌冲、陳明榮、沈怡君、蔡國樑分別繳交400萬元、50萬元、250萬元及250萬元保證金,合計850萬元,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4人也都必須戴電子腳鐐接受科技監控,另須每週二上午8時至中午12時,到指定警察機關報到。
犯罪嫌疑重大 串證滅證風險已降低
法院認定,余凌冲、陳明榮涉犯製造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食品等罪嫌;沈怡君、蔡國樑則涉犯販賣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食品、未主動回收通報,以及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不過4人並未全部坦承犯行,彼此供述也有出入。
法院認為,案發後部分被告職務已變動,加上重要證人多已在偵查中具結作證,警方、檢方歷經4次搜索也已查扣相關證據,因此4人客觀上勾串共犯、證人或滅證的可能性已大幅降低。為避免影響後續審判,法院另禁止4人與本案被告、證人聯繫、接觸或討論案情。
法院強調,4人若在停止羈押期間無故不到庭,或違反禁止接觸、限制出境等規定,法院可直接拘提,甚至重新執行羈押。至於這次停止羈押裁定,如被告或相關人員不服,可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