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與A女為鄰居,知道被害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以及在語言理解、推理、社交上的能力較弱,便長期以宗教為由誘騙A女在住家、倉庫、汽車旅館等地發生百次性交。
雖然他承認行為屬實,知道A女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卻辯稱被害人說話只是偶爾無厘頭,工作也能勝任加油站結帳業務、準時上下班,指出女子表現「和一般人差不多」。而律師也稱A女的大學成績優異,也能在正常的時間畢業,藉此來證明被害人不具心智缺陷。陳男認為女子的表現,自己頂多構成一般強制性交罪,不適用加重處罰條款,應從輕量刑。
但法官表示判斷是否心智缺陷,在實際智能與判斷能力,非靠外表、就業能得知,並鑑於女子整體智力為69,在語言理解、推理、記憶力皆極低,且發現被害人生活、思考相當依賴宗教,受制教義框架,易受誤導。法官指出,陳男在知A女的弱勢下仍長期藉此誘騙,不採他的辯詞,認為構成加重強制性交。
陳男最終認罪也調解完畢,即使納入量刑考量,南院也認為傷害程度重大,不符減刑規定,亦無緩刑條件,判決9年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