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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傘婦過馬路突跨步被撞死 騎士反應時間「不到2秒」獲判無罪
基隆一名婦人過馬路突然跨步至路中央,騎士閃避不及將她撞死。示意圖

陽傘婦過馬路突跨步被撞死 騎士反應時間「不到2秒」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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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8 16:00:00最後更新 2026/10/08 16:01:08

記者:

李依璇

張姓男子去年7月騎機車行經基隆市安樂區武訓街時,路旁一名手持陽傘的彭姓婦人突向路中央跨步穿越馬路,張男閃避不及將彭婦撞倒,彭婦送醫搶救11天後宣告不治。基隆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將張男起訴,但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張男當時並未超速,且從彭婦跨步到發生碰撞僅短短約2秒,根本沒有足夠時間反應與煞停,認定張男無過失,判決無罪。
起訴指出,去年7月3日中午12時53分許,張男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沿安樂區武訓街往基金三路方向行駛,行經武訓街50號前時,適逢彭婦從機車右前方突然向路中央跨步穿越。
張男閃避不及撞上彭婦,致彭婦受有硬腦膜下出血、腦實質出血等多處重創,經送往基隆長庚醫院急救,仍於同年7月14日上午不治身亡。檢方認張男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基隆地院審理時,張男坦承發生碰撞並導致彭婦死亡,但喊冤表示自己當時正常行駛在車道上,「是對方突然衝出來,我就撞上去了。」
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彭婦手持陽傘從路旁跨出第一步到與機車發生碰撞,全程僅約2秒。依交通安全及事故重建標準,駕駛人從發現異狀、反應到完成煞車,在當時每小時車速約42公里而言,至少需要3至3.3秒的距離與時間;然而留給張男的反應時間不足2秒,實屬猝不及防。
法官指出,張男當時依規定限速正常行駛,並無超速違規,且本於交通「信賴原則」,駕駛人有權信賴其他用路人也會遵守交通規則,無法預見路人會突然未注意來車即冒然穿越馬路。
此外,該案經送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鑑定,結果也認定彭婦行經劃設行車分向線路段、未注意左右來車驟然穿越道路為肇事原因,張男則無肇事因素。
合議庭審酌後認為,張男客觀上並無防止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檢察官舉證無法形成被告有過失的心證,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諭知張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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