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度酒駕、曾關9個月 才出獄又犯第6次
裁定指出,80多歲的潘姓男子已有5次酒駕前科紀錄,早在2015年他就首度酒駕被逮,獲准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2020年二犯時,同樣獲准做社會勞動折抵。只是司法給予的改過機會並未讓他警惕,2021年至2023年間他又接連犯下第3、第4及第5次酒駕,後兩案經法院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個月,直到2024年4月才服刑出獄。
潘姓男子於2025年2月5日中午12時許,在高雄市原住民長青協會內飲用保力達及高粱酒。儘管體內酒精成分未退,他下午4時許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返家,途中因沒油前往鳳山中崙加油站。加油時旁人察覺其散發濃烈酒氣隨即報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1毫克。這是他第6次酒駕上路被警方查獲,高雄地院先前已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併科罰金3萬元。
老翁打悲情牌 我失智尿失禁 妻癱孫服役
案經高雄地檢署執行時,檢察官審酌潘翁已是酒駕第6犯,若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將嚴重影響用路人安全,難以收矯正之效果,亦難以維持法秩序,裁定不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潘翁接獲通知後急忙向法院聲明異議,陳述自己與妻子均高齡80歲以上、年老體弱多病。他表示自己患有失智症、攝護腺肥大與尿失禁,尚在服藥治療中;妻子曾因車禍開刀、行動不便,早晚起居生活全靠他扶持照顧。他強調家中貧困無收入,孫子正在服役無法返家照顧老人,且這次酒駕「沒有違規行駛、沒有發生行車糾紛,也沒有傷害任何人」,懇求改准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法官打臉:關過9個月還再犯 家境不再是免囚理由
高雄地院審理後指出,潘翁先前已有5次酒駕紀錄,前2次經易服社會勞動、後3次入監執行完畢後,仍第6次犯案。這顯見其無視既存之法秩序以及漠視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法治觀念相當淡薄,倘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顯然不足以生刑之矯正效用。
法官更說明,現行《刑法》第41條早已刪除「受刑人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之要件。因此,執行檢察官考量是否准予易刑時,無庸審酌受刑人是否有身體或家庭等事由致執行顯有困難,僅須審酌是否「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的處分程序正當且裁量合法,因而駁回潘翁的聲明異議。全案可抗告。


